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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什么时候无效-法律知识|

一、格式条款是什么时候无效

在如下情况下,格式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首先,当该合同由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时;其次,如果签订双方的行为出于虚假意图;再者,若由于行为方的故意或严重疏忽导致了对方人身或财力的损害;另外,若格式条款中包含过度免除或减轻其自身义务,而对另一方施加过多责任的内容;最后,若该条款限制或排除了对方的主导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格式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条款

格式化条款并不属于无效的协约内容。格式化条款是指各方在缔结合同时,为实现其重复运用目的而预先拟定且在签订合同时未经对方协商同意的条款。采用格式化条款制定合同的,提供格式化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来明确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需要以适当方式提示对方关注那些可能会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对对方具有重大利益影响的条款,根据对方的需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三、格式条款是否合法怎么判断

在众多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参照了以下三项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确立格式合同条款的有效性:(1)公序良俗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以及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旨在制止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违反有关权利的初衷或者超越权利界限的不正当行为。为防止这种行为的出现,法律通常会对此种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并限制其实效性,这便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核心内涵。

(2)公序良俗原则,也被称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它是人们在行使民事权利和实施民事行为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对于任何可能违背该原则的合同内容,各国民法都规定它们应视为无效。

(3)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必须始终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体系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调整格式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来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状态,进而实现合同公正性的最大化。在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则中,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均衡发展的,毫无疑问是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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