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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吗-法律知识|

一、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吗

免责条款不一定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免责条款符合格式条款上述特征,由一方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充分协商,那么它就属于格式条款。比如一些商家在店堂内张贴“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声明,这种预先拟定好且不与消费者协商的免责内容就属于格式条款。

然而,若免责条款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根据具体交易情况专门约定的,就不属于格式条款。比如在一份复杂的商业合作合同中,双方就特定风险责任的免除进行详细谈判后确定的免责条款,因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并非一方预先拟定且未协商的,就不属于格式条款。

判断免责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格式条款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这两个核心特征。

二、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有效吗

格式条款若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其效力需具体分析。

通常情况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未履行此义务,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不过,如果对方在知晓相关情况后,以实际行动接受并履行了包含此类格式条款的合同,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示认可该条款,那么该格式条款可能依然有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考量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对方的认知情况等多种因素来判定格式条款效力。若提供方确实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导致对方在不知情的状态下签订合同,损害对方权益,该格式条款很可能被认定无效,以保障交易公平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后果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格式条款无效会产生多方面后果:

(一)合同部分无效。若格式条款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其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可正常履行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不发生订约目的效果。该格式条款所指向的权利义务安排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无需依此履行。例如,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后,对方无需承担该不合理加重的责任。

(三)返还财产。因该无效格式条款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比如基于无效格式条款收取的费用应退还。

(四)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故意利用无效条款致对方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民事制裁。法院可根据情节,对使用无效格式条款的一方给予罚款、收缴非法所得等民事制裁措施,以维护交易秩序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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