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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法律知识|

一、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可归纳为以下几类:首先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未能充分履行提示或阐述义务,致使另一方在查阅过程中没有察觉到或无法正确理解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条款,则后者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应被纳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次,当格式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

1.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无效情形;

2.或者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例如导致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严重过失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豁免条款时,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再者,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其中过度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负担、限制对方主要权益,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也会被判定为无效;最后,如果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益,那么这类条款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当涉及到对格式条款的解读产生分歧时,我们应该依据普遍的理解进行诠释,而对于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我们应当做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此外,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出现冲突时,我们应优先采纳非格式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格式条款将原本应由提供方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相对方,从而加重了相对方的负担,这无疑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这类格式条款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什么叫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构成的合同。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关键特征:

其一,预先拟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交易习惯,事先将合同条款确定下来,而非在具体交易时临时协商拟定。

其二,重复使用。该条款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交易,而是为了在多个类似交易中反复使用,以提高交易效率。

其三,未与对方协商。在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这些条款,而不能就条款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修改。

格式条款合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较为常见,如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等。不过,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格式条款有严格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若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三、什么的格式条款无效

在讨论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时,我们得先知道以下几点:首先是行为人和他们想要合作的那个人,如果他们通过假装的想法来达成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话,那么这份条款就是无效的;其次呢,即使有条款看上去像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但它却又违反了这些规定中的强制性标准,这样的条款同样也是无效的,但别忘了,也不是所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都会让这个条款失去效力的;还有那些看上去很不人道或不道德,或者可能会对他人利益造成伤害的条款,这样的条款通常也是被视作无效的;第四点是,当我们知道某些行为是恶意串通的,并且可能会对别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第五点是,如果条款中涉及到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内容,那么这样的条款通常也是无效的;最后一点是,如果条款中存在着因为故意或者严重过失而给他人带来财产损失的情况,那么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另外,还有一些情况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能会试图通过不合理的方式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甚至还可能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同时,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试图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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