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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格式条款出错怎么办理-法律知识|

一、因格式条款出错怎么办理

当遇到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间产生冲突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则进行明确划分并解决问题:若系因对某一格式条款之解读产生歧义,则应基于通识性角度给予诠释;倘若针对同一格式条款存在多种各异且相左的解释,那么我们应倾向于做出有利于提供该格式条款一方的解读判断。最后,若形成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之间的冲突,我们应采纳、适用并维护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民法典》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下列哪项不属于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乃当事人为求重复运用之便利,事先制订且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与相对方进行磋商之条款。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格式条款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将被判定为无效: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所规定的无效情形;

2、约定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事项;

3、约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事项;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不合理的方式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

5、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了对方主要权益。

三、下列格式条款属于无效的有什么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种标准化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当该条款符合或与我国《民法典》第一篇第六章第三节以及第五百零六条所规定的无效条件相符时;其次,在制定标准化条款时,提供者毫无道理地试图免除或减轻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却加重了对方的责任,甚至对对方的主要权益进行了不当的限制;最后,如果提供者在制定标准化条款时,有意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合同中存在以下两种类型的免责条款将会被视为无效:首先,如果这些免责条款导致了对方人身伤害的发生;其次,如果这些免责条款是由于提供者故意或严重过失而引发的对方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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