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当格式条款出现以下情况时将被视为无效和不可适用:首先,例如造成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人身伤害的保险条款;第二,出自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故意或严重疏忽而导致对方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条款;第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为减免自身责任、加大对方责任以及限制对方基本权益而制定的无合理性条款;第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试图剥夺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主要权益的条款;第五,由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签署的格式条款;第六,双方当事人在缺乏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格式条款;第七,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第八,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格式条款;最后,行为人和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恶意串通,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一)是否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若明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该条款可能无效。例如,商家在格式合同中规定消费者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退换商品,此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应认定无效。
(二)是否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提供方需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若格式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必然无效。
(四)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形。一些明显不合理、违背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也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等要求的格式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有如下重要规定: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若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方,防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条款,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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