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哪项不属于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乃当事人为求重复运用之便利,事先制订且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与相对方进行磋商之条款。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格式条款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将被判定为无效: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所规定的无效情形;
2、约定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事项;
3、约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事项;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不合理的方式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
5、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了对方主要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下列格式条款属于无效的有什么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种标准化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当该条款符合或与我国《民法典》第一篇第六章第三节以及第五百零六条所规定的无效条件相符时;其次,在制定标准化条款时,提供者毫无道理地试图免除或减轻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却加重了对方的责任,甚至对对方的主要权益进行了不当的限制;最后,如果提供者在制定标准化条款时,有意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合同中存在以下两种类型的免责条款将会被视为无效:首先,如果这些免责条款导致了对方人身伤害的发生;其次,如果这些免责条款是由于提供者故意或严重过失而引发的对方财产损失。
三、无效格式条款有哪些内容组成
在格式条款领域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导致格式条款无效:首先,当当事人基于虚构或者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作出约定时,该格式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其次,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且这种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相关的格式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再次,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过该条款排除了相对方的主要权利,则该格式条款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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