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商的宣传册属于要约邀请吗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及相关宣传资料在本质属性层面可视为要约邀请。
房地产广告并不等同于正式的要约,而是一种具有引导作用的、旨在激发潜在客户产生购买欲望、进而发出交易请求的声明性表述。
它既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提示性或邀请性的表达,也意味着当事人进行合同缔结的准备性动作,因此,它通常被业界称作"要约引诱"。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邀请仅能起到引诱对方发出要约的作用,并不能依靠相对方对此作出承诺而直接导致合同的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地产商出售停车位合法吗
房地产商出售停车位是否合法,需分情况来看:
一是产权归属明确的停车位。若停车位经规划审批,属于开发商专有部分,即开发商拥有该停车位的所有权,比如在建筑物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且开发商在计算容积率时未将其计入公共建筑面积,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有权对停车位进行出售,购房者购买后可依法取得停车位的所有权。
二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若停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若擅自出售,其出售行为是不合法且无效的。
三是规划外新增的停车位。若未经规划审批擅自新增停车位并出售,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这可能涉及违反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
总之,判断房地产商出售停车位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及规划审批情况。
三、房地产商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当房地产商不履行合同,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一是协商解决。尝试与房地产商直接沟通,明确指出其未履行合同的行为,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给予一定合理期限。通过友好协商,可能促使房地产商及时纠正错误,继续履行合同。
二是发出催告函。若协商无果,可以书面形式向房地产商发送催告函,再次明确其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催告函不仅能起到警示作用,也是后续维权的重要证据。
三是寻求法律途径。若房地产商在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可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商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催告函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总之,面对房地产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要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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