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不是有效
并非所有类型的格式条款均为无效,而只有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相关条款方可视为无效:
1、所述条款直接违反了现行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或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与良好风俗。
2、在订立合同时,负责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此种方式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加大对对方责任的过度负担,限制甚至剥夺了对方在合同中享有的重要权利。
3、当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充分履行提示或解释说明的职责,以致使得另一方无法关注或真正理解到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关键条款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一方面,格式条款具有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优点。它能使交易过程更为便捷,尤其在一些大规模、频繁交易的领域,如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等,可减少每次交易都需重新协商条款的繁琐。
另一方面,格式条款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其预先拟定且未经协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能会利用优势地位,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不公平的内容,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
对于格式条款,法律有严格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无效的格式条款
合同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是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例如,商家在格式合同中规定,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商品损坏,消费者均不得要求赔偿,这就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责任。
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比如,在一些服务合同中,规定消费者不得对服务质量提出异议,这就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若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那么该条款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其他有效条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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