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包括哪些
在下列情况下,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或者胁迫的方式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该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利益;
二、双方当事人蓄意勾结和串通一气,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三、合同的表面形式是合法的,但其真实目的却是非法的;
四、合同的履行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五、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试图通过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以及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六、合同中规定的造成人身伤害可以免责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签订该合同而获得的一切财物,必须无条件地悉数返还;若无法全数返还或已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折算成现金进行补偿。对于有过错的一方而言,不仅需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面赔偿,同时在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求其各自负责相应的责任。若是当事人私下勾结,以违法手段损害了国家、团体或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那么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将全部收归国有或是退还给相关的集体和第三方。
三、格式条款未尽告知义务怎么办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果未能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提示或详细地阐述等解释说明的义务,那么由此导致相对方未能充分关注、深入理解那些对自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条款,则后者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应被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来对待。格式条款主要是指那些当事人为便于日后多次反复应用而事先拟定好的,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与对方进行充分协商讨论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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