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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就是那种合同里只有一方事先拟好的东西,另一方只能选择要么全部接纳,要么干脆不要这些条款。

这种条款常常出现在那些大众消费类型的合同之中,目的就是为了让交易过程变得简单明了,同时还能节省双方的时间和金钱。

但是,法律对于格式条款可是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这都是为了保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格式条款里面出现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或者是免除了提供方的某些责任,又或者是加重了对方的责任,甚至是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这个条款就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另外,如果格式条款里面有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导致我们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这样的条款同样也是可能失效的。

所以,咱们在用格式条款的时候,一定要保证这些条款是合法、公正、合理的才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可归纳为以下几类:首先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未能充分履行提示或阐述义务,致使另一方在查阅过程中没有察觉到或无法正确理解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条款,则后者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应被纳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次,当格式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

1.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无效情形;

2.或者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例如导致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严重过失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豁免条款时,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再者,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其中过度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负担、限制对方主要权益,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也会被判定为无效;最后,如果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益,那么这类条款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当涉及到对格式条款的解读产生分歧时,我们应该依据普遍的理解进行诠释,而对于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我们应当做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此外,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出现冲突时,我们应优先采纳非格式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格式条款将原本应由提供方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相对方,从而加重了相对方的负担,这无疑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这类格式条款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三、什么叫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构成的合同。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关键特征:

其一,预先拟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交易习惯,事先将合同条款确定下来,而非在具体交易时临时协商拟定。

其二,重复使用。该条款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交易,而是为了在多个类似交易中反复使用,以提高交易效率。

其三,未与对方协商。在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这些条款,而不能就条款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修改。

格式条款合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较为常见,如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等。不过,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格式条款有严格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若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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