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怎么办理
格式条款乃为指先前由交易各方为频繁地运用而预先拟订且未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与对方进行磋商讨论之条款。当针对格式条款的释义产生歧义时,应依据普遍的理解来进行诠释。若存在两种或以上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则应做出对提供该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读。如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相互矛盾,那么应优先采纳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理解不一致怎么办呀
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引发了双方对格式条款驾驭之策存在分歧,为确保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可参考以下几个路径驾轻就熟:
1.友好协商:双方应以诚信为基石,积极主动地进行重新磋商,力图打破僵局,达成共识。
2.深入解读规则: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针对格式条款存有两种甚至更多种之上的解读,则应做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诠释。
3.寻求权威解释:如有需要,可向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者监管机构寻求帮助,请求他们协助解读或调解相关事宜。
4.诉诸司法途径:若经过上述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可考虑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在此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合同上下文、交易习惯、公平原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解释。
三、格式条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合同在以下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是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这种情况旨在防止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利用优势地位,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和利益,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若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或剥夺了对方的权利,或者不合理地加重对方的义务,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一些霸王条款,明显偏向格式条款提供方,对消费者等相对方极不公平。
总之,格式条款合同的有效性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要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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