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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格式条款有哪些规定-法律知识|

一、无效格式条款有哪些规定

在条款制定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诸多无效条款,例如:

1.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从而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导致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受到侵害;

3.以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其非法的目的;

4.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5.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

若格式条款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则该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首先是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采用欺骗或威胁手段,从而影响到了国家利益;其次便是恶意联手、背地里搞小动作,破坏的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再次则是用看似合法的外壳去遮掩其不可告人的违法目的;再来就是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人私利而是涉及到全社会共同利益的情况;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即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而对于合同里的某些免除责任条款,如果出现下述任意一种情况,都应当判定为无效:例如对特定对方的人身造成严重伤害;再如出于故意或者重大疏忽导致对方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等等。

三、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有哪些种类

有效的格式条款中应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即包含可以证明其法律效力无效的事项:例如,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根据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侵害法律、行政法规范性约束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公益原则不符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恶意串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还应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责任免除/加重,比如说,不恰当地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过度增加了对方的责任负担;限制了对方主要权益的行使范围。

再次,也不宜排除对方关键性权利,比如在合同中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导致了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最后,还要特别注意不得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不当赔付责任;未尽到提示说明责任也是常见错误之一,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履行提示义务,这种情况都将影响合同公平性及权威性。

另外,若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如通过欺骗、恐吓等手段故意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蓄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披着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真正目;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均应设法避免。

以上各种情况的综合考量,旨在保障合同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兼具,充分保护消费者和处于合同弱势地位方人员的合理权益,防止格式条款被滥用于不公平地剥夺或限制合约对方得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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