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点是什么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以书面的、固定的方式出现的并且未与对方进行过事先协商的特殊条款。
这种格式化的条款通常存在于一系列合同中,以便于重复使用和简化交易过程。
遵守格式条款的合同缔结者及条款提供者都负有两项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提醒义务以及解释之责。
如果这两项职责未能得到妥善履行,以至于导致对方对于与他们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特定条款产生疏忽或者误解,那么对方则有权主张这样的条款不应被纳入到合同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明确规定:格式条款系指当事人为实现多次重复适用之目的而预先制定,并且在缔结契约时未经对方事先同意的条款。当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约时,提供格式条款者应遵循公平原则为当事人设定权利和义务,并应以恰当的方式提醒对方留意有利于或不利于其承担责任等关乎双方重大利益的条款,按照对方的需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的说明。如提供格式条款之一方未履行提醒义务或解释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误解了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特定条款,则对方有权主张该类条款不应作为合同的构成部分。
二、非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有什么
以下是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一方用欺骗和威胁等手段来签这个合同,结果伤害了我们伟大祖国的利益;
(2)两个人故意串通起来,结果伤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个人的利益;
(3)他们用看似合法的方式来掩饰其实是非法的目的;
(4)这个合同伤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5)这个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里那些强制性的规定。
三、非格式条款的效力包括什么和什么
无效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签订合同时,任何一方采取了欺骗、威胁等手段,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其次是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再有就是采用看似合法的方式来遮盖其真正的非法目的;此外,如果某项合同严重危害到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当某份合同无法产生有效性、失效、被撤销抑或是终止时,并不影响其中关于解决争议的相关条款所具有的效力。
而所有这些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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