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是否合法怎么判断
在众多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参照了以下三项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确立格式合同条款的有效性:(1)公序良俗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以及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旨在制止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违反有关权利的初衷或者超越权利界限的不正当行为。为防止这种行为的出现,法律通常会对此种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并限制其实效性,这便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核心内涵。
(2)公序良俗原则,也被称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它是人们在行使民事权利和实施民事行为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对于任何可能违背该原则的合同内容,各国民法都规定它们应视为无效。
(3)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必须始终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体系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调整格式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来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状态,进而实现合同公正性的最大化。在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则中,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均衡发展的,毫无疑问是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格式条款是否合法
本文所探讨的格式条款,虽具有有效性之特征,然而依照相关规定,仍存在三种情形使格式条款失去效力。具体如下: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企图通过该方式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或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益,那么此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其次,若格式条款的制定和实施行为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亦或是对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侵害,那么此类格式条款也将被判定为无效;最后,当格式条款的内容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同样会面临失效的命运。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均属无效。
三、格式条款生效要件有哪些要求
首先,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必要的提示及阐明义务,需以合理方式提醒另一方注意那些免除非合约方或对其责任做出限制的条款,并且应在另一方的请求下为其详细解释这些条款;其次,任何形式上免除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承担主要职责或排除非合约方享有的重要权益的格式条款均属无效;最后,若对于格式条款存在在理解方面产生的争议,应倾向于对那些制度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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