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情形包括什么
在特定情况下,格式化条款将无法生效,具体表现为: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试图通过该条款来免除自身的责任,或加重对方的责任,甚至是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如果格式条款导致了对方人身伤害的发生,那么该免责条款也将被判定为无效;对于那些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故意或严重疏忽而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同样适用上述原则,即免责条款无效;此外,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都将被视为无效;最后,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那么此类格式条款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会被判定为无效:
一是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例如,格式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该格式条款当属无效。
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比如,在一些消费合同中,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因产品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条款就是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应认定无效。
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若格式条款的设定使得对方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合同主要权利,例如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退换货权利等,这样的格式条款也无效。
此外,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格式条款有争议怎么处理
当关于格式条款所产生的争议无法被解决时,应当依据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认知来进行解读与判断。
若关于格式条款的解读存在两种及以上可能性,那么应当朝有利于提供该格式条款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
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选择使用非格式条款。
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秉持公平公正之原则建立起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同时需以合理便捷的方式提醒另一方关注免除或局限自身责任的相关条款。
根据对方的需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必要对这部分条款进行充分且精确的描述与解释。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试图通过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负担、排他性剥夺对方主要权益等手段来达成目的,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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